《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原标题:《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中国甘肃网12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2019年1月1日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今年11月29日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生产项目。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农药
《条例》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和种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重污染天气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其他应急措施。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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