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见义智为”入法具有导向意义
原标题:【看法】“见义智为”入法具有导向意义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据了解,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推崇。此次,江苏省从相关条例中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并非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决,而是为了倡导、鼓励更为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多年来,很多地方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因为过于强调“牺牲”而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事实上,救助他人的行为本身就是认定标准,一味地宣扬见义勇为事迹中的“不顾个人安危”,只会引发负面的社会效应,甚至误导公众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人间悲剧。
“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虽然一字之差,却是另一种升华。路见不平,是否要立刻“拔刀相助”?理性思考之后,给出有效的救助手段,其实才是最好的方案。很多时候,冲动、盲目的施救行为,往往于事无补,甚至可能“添乱”,特别是超出自身能力的施救行为,也许还会导致无谓的流血和牺牲。相反,倡导、鼓励“见义智为”,提醒公众在“勇”的同时做好自我防护,才是对见义勇为的正确解读,它体现出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与保护,也彰显了社会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见义智为”入法,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导向。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还应多方面努力,广泛向社会普及救助、自护等方面的知识。因为有些时候,如果没有知识的支撑,也就没有“智救”的可能。比如,冲进火海救人,一床打湿的棉被,就是临时的“防护罩”,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救助者的安危,继而有效提高救助行动的成功几率。
见义勇为,既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江苏省立法鼓励“见义智为”,不仅不会削弱见义勇为的正面引导,反而更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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