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洒水抑尘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金昌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洒水抑尘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项目名称: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洒水抑尘服务项目
文件编号:JCZC2018GK-044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昌市绿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金昌市南京路北段天庆商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杰
委托代理人:陈炷昌
被投诉人:金昌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妙学禹
被投诉人地址:金昌市公园路
相关当事人:甘肃溥川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恒昌豪庭南京路
二、投诉事项
2018年 10月31 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洒水抑尘服务”项目的投诉书,并于当天受理。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二、被诉人宣称的招标目的和标准与行为结果自相矛盾,以模糊具体标准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为中标公司大开方便之门。第三、中标公司涉嫌恶意低价中标。
三、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
“中标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经组织原评审专家复审,发现资格审查表中没有设置“投标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一项,同时发现5家投标商均未提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资格证明文件。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是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具备的条件,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细化,造成专家在资格审查存在疏漏。投诉成立。
(二)投诉事项2
“被诉人宣称的招标目的和标准与行为结果自相矛盾,以模糊具体标准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为中标公司大开方便之门。”是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的质疑投诉,本项目已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投诉人并没有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而是在评审结果做出后进行了质疑与投诉,已超过了质疑投诉时限,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中标公司涉嫌恶意低价中标。”经复审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是在各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的报价,不存在恶意低价的行为,投诉不成立。
(四)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投诉事项之外,经复查该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金昌市绿森环保服务公司投标文件,电子版无手写签字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不符;中标人甘肃溥川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58页无签字;永昌县鼎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4页,无被授权人信息,无法定代表人字盖章。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第七页17项“提交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第22页“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金昌市环境保护局在质疑阶段答复不力、质疑答复内容事实不清,所委托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采购文件缺乏严谨。对上述二个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审专家评审中查验不细致、在投诉复审阶段未尽到评审专家义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王成玺、赵积武、单辉、李冬梅、陶凯元给予警告。
(三)甘肃溥川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金昌市环境保护局重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金昌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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