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农业科技示范园考核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农业科技示范园——考核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农业科技人员在工作
中国甘肃网9月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孙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示范园对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示范园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日前,我市出台了《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规定经认定的市农业科技园的各类奖补经费,在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奖励。科技局相关处室对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以及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连续考核优秀的市农业科技园可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与此同时,市科技局将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从认定第二年开始),对周期内连续通过考核的,给予1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个周期内的奖励资格,并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称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示范园对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示范园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园”),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现代经营组织建设,主导产业明确、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科技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农业园。
第三条市农业科技园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企业为主导,以农业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绿色”,以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应用、提供优质产品、助推脱贫攻坚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市农业科技园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创新,实行动态管理。兰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业科技园的征集、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农业科技示范园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市农业科技园认定标准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明确。市农业科技园分为种植类、养殖类、综合类。市农业科技园申报由参与创建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申报主体须在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含两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二)区域相对集中。市农业科技园为企业化运作并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专业协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从事规模化的高效种植或养殖,且生态环境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科学;
(三)特色产业突出。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好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特色主导产业明确,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建设规模集中。市农业科技园核心区面积在300亩或饲养畜禽800羊单位以上;
(五)设施装备先进。市农业科技园内水、电、路、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园地整洁,环境优美。现代化生产设施应用及物质装备程度较高,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喷滴灌、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畜禽标准化圈舍、粪污处理、病虫害防控等生产设施先进,配套完整;
(六)科技水平领先。市农业科技园内农业科技水平要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较强的创新团队、基础条件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较好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条件。良种覆盖率达到100%,有不少于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技术依托单位开展专家指导与技术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建成物联网、电子商务应用示范;
(七)绿色生态发展。符合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绿色环保以及疫病防控要求,标准化生产率90%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全覆盖,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八)示范辐射明显。市农业科技园功能健全,具备长期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除核心生产区外,能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向外示范辐射区。通过技术培训、产品回收等形式,示范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100户以上;
(九)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市农业科技园发展规划,建立了管理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
三、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市农业科技园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下发年度市农业科技园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专业协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辖县(区)科技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科技局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到兰州市科技局。
第七条申报市农业科技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
(一)《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申报书》,包括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创建措施和审核意见等;
(二)《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土地流转相关材料,年度经营收入等。
第八条市农业科技园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示范园进行实地评估核实,提出评估核实意见;
(二)由市科技局组成市农业科技园评定小组,对通过评估核实的示范园进行审定,认定为市农业科技园。
(三)经认定的市农业科技园,在兰州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授予“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称号。
四、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经认定的市农业科技园的各类奖补经费,在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第十条市农业科技园相关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主要职责有:拟订市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组织市农业科技园建设指导、申报认定、跟踪监管等工作;对市农业科技园建设进行年度考核。连续考核优秀的市农业科技园可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农业科技园运行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市农业科技园建设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示范园建设自评材料(含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等)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再组成考核评价小组进行复核审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装备水平提升、科技示范推广能力发挥、产业发展与带动、经营管理和组织化水平以及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从认定第二年开始),对周期内连续通过考核的,给予10万元后补助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个周期内的奖励资格,并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称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由市科技局直接撤销“兰州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示范园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到下次管理办法出台为止,由兰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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