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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字冲头应冷静代人签名需谨慎 兰州西固法院法官提醒:代人签字要“三思”

18-04-12 09:2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 仇怡宁(实习)

  原标题:“义”字冲头应冷静代人签名需谨慎 西固法院法官提醒:代人签字要“三思”

  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就只是帮朋友签了个字,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该怎么办?”日前,一名满脸委屈的当事人来到西固法院陈官营法庭,一进门就对法官说出了这样的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19日,被告韩某到原告某车辆租赁公司处表示有朋友要租赁车辆,因双方之前有业务往来,原告当即办理了车辆租赁手续,并且由原、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等进行约定,韩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在缴纳5000元押金后开走汽车。合同到期后,韩某称仍要续租车辆,并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汽车租赁公司分8次支付车辆租金53000元,其中最后一笔转账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自此,韩某再未缴纳过汽车租赁费,也未返还汽车。汽车租赁公司遂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办案法官得知了本案的事实经过:韩某的朋友需要租车,韩某恰好认识车辆租赁公司的人,就介绍朋友到该公司租赁车辆。因朋友不在场,韩某便以“担保人”的身份签订了租车合同,一并缴纳车辆押金,并在约定地点将汽车交给朋友。开始是韩某的朋友将租赁费用支付给韩某,由韩某转交给车辆租赁公司,合同到期后,朋友要求续租车辆,于是韩某出面告知车辆租赁公司。谁知续租后,朋友不再向韩某支付车辆租赁费,韩某原以为朋友直接将费用交给了车辆租赁公司,直到有一天租赁公司找到韩某要求支付剩余的费用,韩某才意识到自续租起朋友并未缴纳费用。韩某与朋友联系,朋友称自己资金紧张,请求韩某帮忙垫付。韩某出于朋友“义气”,一再帮忙垫付租赁费。

  最终,韩某发现朋友并无还钱意向,便停止支付任何费用,而其朋友也并未归还车辆。车辆租赁公司认为合同是与韩某签订的,车辆押金以及租金也一直是韩某支付,故韩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

  理清案情后,办案法官对当事人多次进行了劝解,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办案法官的不断疏导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韩某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车辆租赁公司也对韩某的实际困难表示了理解。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为案件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代人签字要“三思”

  审理此案件的法官表示,签订合同是以真实、自主、自愿、无强迫或受到干预为前提,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签名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就表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本案中韩某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人情之上,必有规则。”这也为咱们老百姓提了醒,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切不可为了逞一时义气,代替别人签订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到自身利益,甚至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就只是帮朋友签了个字,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该怎么办?”日前,一名满脸委屈的当事人来到西固法院陈官营法庭,一进门就对法官说出了这样的话。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19日,被告韩某到原告某车辆租赁公司处表示有朋友要租赁车辆,因双方之前有业务往来,原告当即办理了车辆租赁手续,并且由原、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等进行约定,韩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在缴纳5000元押金后开走汽车。合同到期后,韩某称仍要续租车辆,并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汽车租赁公司分8次支付车辆租金53000元,其中最后一笔转账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自此,韩某再未缴纳过汽车租赁费,也未返还汽车。汽车租赁公司遂将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办案法官得知了本案的事实经过:韩某的朋友需要租车,韩某恰好认识车辆租赁公司的人,就介绍朋友到该公司租赁车辆。因朋友不在场,韩某便以“担保人”的身份签订了租车合同,一并缴纳车辆押金,并在约定地点将汽车交给朋友。开始是韩某的朋友将租赁费用支付给韩某,由韩某转交给车辆租赁公司,合同到期后,朋友要求续租车辆,于是韩某出面告知车辆租赁公司。谁知续租后,朋友不再向韩某支付车辆租赁费,韩某原以为朋友直接将费用交给了车辆租赁公司,直到有一天租赁公司找到韩某要求支付剩余的费用,韩某才意识到自续租起朋友并未缴纳费用。韩某与朋友联系,朋友称自己资金紧张,请求韩某帮忙垫付。韩某出于朋友“义气”,一再帮忙垫付租赁费。

  最终,韩某发现朋友并无还钱意向,便停止支付任何费用,而其朋友也并未归还车辆。车辆租赁公司认为合同是与韩某签订的,车辆押金以及租金也一直是韩某支付,故韩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赁费用。

  理清案情后,办案法官对当事人多次进行了劝解,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办案法官的不断疏导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韩某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车辆租赁公司也对韩某的实际困难表示了理解。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为案件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代人签字要“三思”

  审理此案件的法官表示,签订合同是以真实、自主、自愿、无强迫或受到干预为前提,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签名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就表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本案中韩某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人情之上,必有规则。”这也为咱们老百姓提了醒,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切不可为了逞一时义气,代替别人签订合同。这不仅会损害到自身利益,甚至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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