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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8-04-02 08:12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李秀清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7月28日)

  为全面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思想上组织上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监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体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政策法规基本完善,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明确各级党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县两级政府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党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切实把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干部选配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中来。对在安监部门任职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要重视培养,及时选拔重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组织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奖惩机制,选派优秀年轻的安全监管干部到基层和企业任职或挂职锻炼,选调企业优秀年轻干部到安全监管部门任职或挂职学习。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明确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快修订完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工作规范,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尽快纳入各地各部门“三定方案”管理,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依法参与政府或按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五级五覆盖”工作体系。省级以方针政策制定、统筹规划部署、法规标准完善、监督推动落实等为主要职责;市级以市场准入、重点整治、强化保障、促进达标升级等为主要职责;县级以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等为主要职责;乡级以宣传安全知识、摸清底数、信息报送、监管小微企业、配合执法等为主要职责;村级以配合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安全劝导、报告安全问题线索等为主要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修订完善《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最小工作单元和每个工作岗位。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评体系。修订完善《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按不同地域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质量;制定出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重点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培养选调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八)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内容、责任边界、失职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维护和保障各级各行业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终身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九)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实施目标考核、源头管理、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和达标创建一体化。

  (十)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统一部署和进程,整合煤矿、非煤矿山监管监察资源,优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布局。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十一)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并按执法机构标准足额核定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将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十二)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理顺经费、物资、装备保障渠道,加大政府应急投入力度,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求,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智能化应急通报系统和应急救援车辆绿色通道,提高应急救援时效。建立政企之间、部门之间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依托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适应区域需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人员由企业选调,人员经费由企业负担,财政对其应急救援装备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要建立以消防队为主要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大装备配备力度,推动消防队伍由防灭火为主向综合性救援队伍转变。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所有企业要依法设立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所有大型企业和危化、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都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应急预案体系,按规定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企业领导层和管理层要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无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按照就近原则与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十三)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改革。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督促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监督指导高危行业领域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规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责任保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社会组织监管等办法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市县两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依标准排查、按规范监管。设区的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加快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省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以及高风险项目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关系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要件进行重点审核把关,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立项、不审批、不建设、不运行。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企业(汽车加油、加气站除外)。

  (十七)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实施执法计划,优化细化执法工作程序。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九)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标准,制定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省、市、县、乡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监机构3年内达到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要求。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标准予以保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逐步提高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二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对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和程序,严密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标准和追责范围及对象等,切实加大事故责任“倒逼”“倒查”追责力度。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非法违法典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处理。健全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支撑、调查处理结果公开和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和结果,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一)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二)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验收标准、达标时限和推进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十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在线监控监测预警平台,并与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向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危害、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将安全理念和安全标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全过程,建立政府监管、应急联动、企业(建设方)负责和公众参与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机制。各级建设部门要牵头对城市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整治占压输油气管线、挤占排洪沟和无障碍设施、“三合一”“多合一”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对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油、通讯、防汛排涝等各类生命线工程的保护力度,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市民公共安全应急培训的投入,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急救、避灾、逃生与疏散技能。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五)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塌陷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装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加快实施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铁路桥梁、航运枢纽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准运资格,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上述车辆、船舶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六)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将职业病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七)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企业安全费用稽核制度和重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治理和生产作业条件改善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八)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奖励机制,带动企业加大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提高科技保安能力。工信部门要加大力度,推进通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辖区和城市电梯、地下室以及铁路公路隧道等区域场所信号全覆盖,保证应急救援通讯渠道畅通。以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工艺改进为重点,加快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融合和转化应用。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即时在线监控。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特种设备、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大危险源监管中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构建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日常监管、风险分级管控、在线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建立以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场所部位在线监测监控预警、大数据分析决策、应急救援管理、宣传培训等应用为基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积极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平台、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延伸监管触角,消除监管盲区。

  (二十九)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探索在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和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专业监管难度较大的单位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资源、专业特长和责任能力,采取公开竞争招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排查、鉴定评定和指导服务,对重要环节部位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技术服务制度、技术服务公开制度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市场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将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信誉程度和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管理水平、事故防控业绩、违法违规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催生、成长和监督机制。

  (三十一)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主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按照“省部共建”模式在省内条件较好的高职院校创建安全管理培训学院,建立安监干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基地;要把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体系。人社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各级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两微一端”要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加强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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