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设定罚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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