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下月实行 下月起 兰州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
原标题:《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下月实行
下月起 兰州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
中国甘肃网12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甘菊萍)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市医改办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
参保患者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和省、市、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门医疗费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在出院结算发票上注明住院总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费用及其他各类项目救助等报销明细,各项保障措施叠加后,参保患者(一)获得的报销总金额不得高于住院医疗总费用。
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就医这样结报
1.省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就医,按照分级诊疗病种费用标准实行即时结报。按照《兰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患者(特殊人群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2.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经参保地转诊审批后方可到签约省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按照省、市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政策和《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执行。
特困供养人员报销比例再提高10%
1.报销比例。各级各类医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病人实行按病种付费的比例要占全院城乡居民的90%,逐年提高按病种付费比例。其他普(特)病城乡居民医保病人结算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具体按照《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跨年度住院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保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报销标准计算报销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保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保年度报销标准计算报销费用,未参保年度所发生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3.中医药报销。县(区)、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针灸、刮痧、推拿、拔火罐等中医适宜技术和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4.特殊人群报销。(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等三类人员,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新生儿(0-6个月)首次住院施行零起付线。(3)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及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按照《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门诊报销:将实行卫生精准扶贫报销
1.普通门诊报销。普通门诊应当在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按照门诊支付标准即时结报。县(区)、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统筹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00元。
2.慢特病门诊报销。具体按照《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此外,还将实行卫生精准扶贫报销,即贫困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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