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该谁负责?
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该谁负责?
中国甘肃网12月2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随着消费理念和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消费方式的改变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日益增多。盗刷之后,很多人认为,银行要为此负责,但在真实的判例中,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吗?
案例
1点了一条链接银行卡被盗刷6000多元
2016年4月的某天,原告王某接收到来自工资账户开户行的短信通知,短信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时某分,工资卡支出99.90元,余额703.2元”。当时的王某很诧异,因为银行卡就在自己身边,且他也从未在此时办理银行卡相关支付业务,王某怀疑银行卡被人盗刷,随即致电银行客服热线,查询后得知该卡被盗刷八次,前七次王某均未收到短信通知,只在第八次被盗刷时才收到了短信通知。情急之下,王某前往距离自己最近的银行取出剩余的余额,并打印了近一个月的历史明细清单,清单显示共十笔交易,其中八笔不属于本人交易,被盗刷的八笔金额共计6386.30元。
同时,为使自己不再遭受损失,王某针对此卡办理了临时挂失手续。为挽回损失,王某选择了报案。在公安民警的帮助下,王某与开户银行达成了和解,开户行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在王某向开户行提交赔偿申请函后,2017年2月开户行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800元。王某认为赔偿未能弥补自己的损失,在与开户行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开户行银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直接或间接损害存款人王某的利益,王某遭受的损失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点击了手机诈骗链接,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才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于王某遭受的损失,王某自己应负主要责任,银行没有义务对王某的过失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原告王某意识到了自己的失误,也明白了开户行在此案中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随即撤回了诉讼。
【法官说法】西固区法院王俊灵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手机收到含有网站链接的短信时一定要谨慎点击,及时确定链接是朋友所发的信息还是不法分子所发的病毒,如不慎点击,应尽快刷机,并删除或修改手机上绑定的所有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个人财产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
2
银行卡被盗刷近两万诉银行全额赔偿获支持
2016年11月30日13时许,邵先生的两张借记卡被跨行和异地分别连续发生取现交易,取现金额及手续费共计18500元。交易发生后,邵先生收到银行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邵先生当即到就近的银行网点进行了核实,并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持卡人凭密码在银行各网点提现的前提应当是持卡人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邵先生在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内的存款是异地提现的,异地提现时,邵先生本人及其办理的借记卡均在本地,邵先生的真实银行卡并没有进行交易,而是被他人利用伪卡在金融机构配备的设备上使用提现的,这表明该借记卡存在缺陷,并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因此对于此种安全隐患所导致的银行卡盗刷损失,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故法院判决银行偿付邵先生借记卡存款18500元,并承担手续费185元,合计18685元。
【法官说法】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主审法官彭勋表示,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法律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导致储户银行卡盗刷损失,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盗刷事实,提醒金融机构要严密储户信息、严格技术管理、严管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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