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担保要谨慎莫贪便宜吃大亏
原标题:担保要谨慎莫贪便宜吃大亏
举案说法
中国甘肃网12月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薛艳) 你为别人的借款行为提供过担保吗?如果借款人承诺每月5000元的回报,你会用你的房产为其做抵押担保吗?担保合同无效又会引起怎样的合同纠纷?12月3日,兰州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两起为他人作担保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在此供广大读者们参考。
【案例1】
为人作保要谨慎
贪小便宜吃大亏
丁某系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生产周转困难,欲向李某借款6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丁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同时丁某找到罗某,请求罗某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给罗某每月5000元作为回报,担保期为三个月。罗某为了赚取15000元,以自家的房屋为丁某提供了担保。因该房屋登记在罗某儿子王某名下,王某遂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还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承诺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住宅作为抵押,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丁某下落不明,其公司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录,李某遂将借款人丁某及担保人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经办案人员多次调解,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原告兰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诉被告赵某、兰州新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2014年4月20日被告赵某因承建兰州新区某工程与原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投资公司为赵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原告处租赁钢管等建筑设备。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为180天,租赁费按月按照建筑设备的实际使用量支付,超过租赁期则视为本合同的延续,承租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有赔偿物资,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等费用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在办理赔偿手续后5天将全部的款项支付给出租方,否则视为继续租赁货物,租金继续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拒不支付租金,归还租赁物,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赵某所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赵某未能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投资公司实际控股人王某虽对合同中出现的投资公司工程部的公章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应认定合同中投资公司工程部的印章为真实,但工程部作为分支机构,在未取得投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该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依法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由于投资公司与其设立的工程部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工程部对外提供的无效保证显然与投资公司的管理不善有关,故投资公司对于保证无效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在投资公司工程部提供担保时未能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亦未对其担保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有授权进行审查,故对造成担保无效的后果亦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投资公司应按上述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州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若干。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赵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分支机构出问题
法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西固区人民法院王俊灵法官表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案例1:罗某和王某只看到了债务人许诺的每月5000元的高额回报,可他们不知道的是,丁某及其公司是多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如果丁某及其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王某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无法偿还就要以抵押担保的房屋偿还债务。如果王某拒不偿还,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为他人作保时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2:王俊灵法官针对案例2提醒法人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在对外进行担保时也要得到法人的授权。分支机构在未得到授权下签订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也系法人的管理不善造成的,故法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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