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中采购新机制控制药价虚高 参与市场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销售限价
原标题:我省集中采购新机制控制药价虚高
参与市场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销售限价
中国甘肃网12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首席记者 金奉乾)为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12月13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度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采购目录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和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排名后20%的药品、采购金额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妇儿专科药品为国家示范目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常用低价药品按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确定。除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急救、短缺、直接挂网)药品和儿童药品外,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原则上均应按“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原则遴选:即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探索对短缺药品、采购困难药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引入应急磋商、撮合、签署交易备忘录等采购方式,形成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价格和供应协议。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应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合理确定市场供应价格,确保供应充分、价格稳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使用药品
分批纳入网上药款集中支付改革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使用的药品,包括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均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批纳入网上药款集中支付改革。首批确定省级医疗机构、医改试点城市开展三医联动改革试点,积极鼓励其他城市医疗机构参与联动改革,力争尽早在全省全面推开。医疗机构须通过省级统一的药款集中支付账户进行药款在线集中支付。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立药品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引入第三方银行为医疗机构提供周转金服务的方式探索药款30天支付试点工作。
参与市场撮合的常用低价药
取全国最低9省均值作销售限价
公开招标和议价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前80%的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均值或“甘肃省中标价”的低值作为省级中标挂网销售限价。阳光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后20%、采购金额占比前80%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的销售限价。参与市场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销售限价。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未参与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价格一揽子值,作为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的价格参考数据。根据国家规定,不设销售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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