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办法》 重点确保肉菜等生活必需品销售储备
原标题:《兰州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重点确保肉菜等生活必需品销售储备
中国甘肃网12月1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万宏) 12月8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兰州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简称价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国家、甘肃省相关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兰州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价调资金重点确保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和储备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价格调节基金停征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坐支或挪用。市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应着眼于保障市人民政府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的需要,重点确保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和储备。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为平抑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配送给予补贴;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服务价格和商品价格调整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况。
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储备补贴,根据年度预算确定市级补贴数额
农副产品直销店补贴:直销店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在项目建成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后,纳入市级补贴范围;蔬菜储备和配送补贴:蔬菜储备由承担储备的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选择确定储备(配送)单位,按实际配送的数量,经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有配送台账)提出补贴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肉食储备和配送补贴:肉食储备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选择确定储备(配送)单位,按实际配送的数量,经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有配送台账)提出补贴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至各县(区)。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示价调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办法》规定,运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对低收入群体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民政部门提供全市低收入人员数据,市级价格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下达至各县(区);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给予临时价格补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提出使用计划及补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的临时价格补贴,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及补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使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各项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价格调控工作,优先保障调控商品的供应。全市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个人及承担项目审核、审批、监管职责的各有关主管部门都是监督检查的对象。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向社会公示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五年内不再批准其使用价格调节资金;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资格;凡挤占、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县(区)价格调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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