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 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明确——
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贺瑜)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自然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本条例。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原住居民的生态保护教育培训,形成群众主动保护、社会广泛参与、各方面积极投入的社会氛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态管护等工作岗位和政策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因保护区范围调整变动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的划拨,办理保护区内的不动产产权、使用权登记;监督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土地;查处非法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由管理局编制方案进行,方案应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其他项目,须经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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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保护区内143宗矿业权停产停工
据新华社兰州11月28日电 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44宗矿业权中,有143宗已停产停工,剩余1宗正在按照研究制订的方案有序退出。
此外,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中2座建成水电站先期退出,9座在建水电站一律停建;25个旅游项目已完成整改21个。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正加快实施。
近期,记者在保护区回访时,在张掖市等一些地方看到,矿井矿口充填,办公用房拆除,新覆的草皮泛着绿意;水电站在生态水下泄口安装了摄像头,24小时持续监控下泄情况,监控视频和数据能够实时呈现在水务部门的监控大屏上;实验区一些旅游设施外悬挂“项目整改、停止营业”的标志。
据了解,按照整改计划,到2017年底,保护区内的探采矿项目全部停止,水电站生态水下泄得到落实,人为污染破坏基本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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