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虚报骗取低保 最高可处非法获取款额的3倍罚款
原标题:我省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虚报骗取低保 最高可处非法获取款额的3倍罚款
中国甘肃网10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居委会干部亲属吃低保须严格审核并备案;虚报骗取低保的,最高可处非法获取款额的3倍罚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办法》明确,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不计入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股权;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有异议民政部门需在15日内反馈说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综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并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布结果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复核情况。
居委会干部亲属吃低保须严格审核并备案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亲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度。
本办法所称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对取消低保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员,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虚报骗取低保的
可处非法获取款额的3倍罚款《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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