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不得新立延续探采矿权
原标题:我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不得新立延续探采矿权
中国甘肃网9月1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为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省政府日前下发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
《办法》明确,不得批准新立低于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不得开展勘查活动,探矿权不得转让、变更或申请办理采矿权。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不得新立、延续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涉及林区、渔业水域和草原的,需征得林业、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申请人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报件材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应当在40日内办结。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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