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新规
原标题:我省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新规
中国甘肃网7月6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7月4日记者获悉,《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并于4月1日施行。2016年8月17日转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废止。
《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一般按年缴纳。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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