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对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 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将被处罚
原标题:我省将对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将被处罚
中国甘肃网7月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葛强)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数量猛增交通事故频发
近年来,全省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已超过200万辆,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总量大,且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6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以上道路交通事故720起,死亡151人,受伤834人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残疾人出行工具的机动轮椅车,也面临相应的管理问题。为此,特别制定出台了《办法》,确定了我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
不能登记上牌的需办临牌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路面通行有限制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违法上路要受罚
《办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对“两类非机动车”路面巡查力度,严查“两类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占道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确定今年7月至12月为集中登记期。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为便利群众,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两类非机动车”登记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委托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如何办理登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具体行驶办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处罚措施
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
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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