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与行贿人供述不一致 甘肃大检察官带头办案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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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 (记者 南茂林) “据受贿人供述,200万元贿赂款是行贿人为了承建工程主动送给他的。而行贿人称这200万元是受贿人向其索取的,其为了顺利承揽工程、按时结算工程进度款,迫不得已才将钱送给受贿人。”近日,作为一起贿赂案件承办人,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发现,对于受贿人收受其中一名行贿人200万元贿赂款的行为,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供述不一致的情况,“综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我认为行贿人刻意掩饰了他主动联系受贿人的事实,不能排除其为了逃避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而作虚假叙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受贿人收受行贿人200万元构成索贿。”
审阅案件后,为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路志强与办案组成员一起制作讯问提纲,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就其涉嫌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中的矛盾点、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
检察长作为案件承办人带头在一线办案,是甘肃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该省检察院明确要求入额检察官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在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以案件承办人身份亲自参与阅卷、讯问、突破侦查难题等司法活动,并将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检察官依法办案、履职尽责。
“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在审查全部材料后,路志强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建议对嫌疑人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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