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开门费”是师出无名的“创收”
原标题:“开门费”是师出无名的“创收”
作者:杨朝清
指一些住宅小区尤其是没有物业的小区,门卫在夜间为业主开门而收取的费用。
“晚上还不到12点,门卫就不给我开门了,要开门先给两元开门费。”四川成都市民邓女士日前向记者反映,自己交的小区管理费就包括门卫费,为何晚点回家还要交开门费?65岁的门卫刘大山告诉记者,每晚要起来开门五六次,多时上十次,夏天还好,冬天起来吹了冷风,一晚睡不着,开门费收的是“辛苦钱”。
(据6月13日《成都晚报》)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围绕着“开门费”,一些业主和门卫产生了意气之争。这边厢,业主认为“开门费”重复收费,不够合理;那边厢,门卫认为,收入太低了,“开门费”只是一种额外的补偿手段。当双方针尖对麦芒,似乎谁也难以说服谁。
对于新建商品房小区而言,业主已经缴纳了物业费,再收取“开门费”显然不合理;在一些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里,门卫如果要收取“开门费”,也需要取得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和业委会进行充分、有效的利益协商。自说自话的“开门费”,不可避免会引发业主们的批评质疑甚至抵触、抗争。
“开门费”不仅触动业主关于利益的敏感神经,也关系到他们的权利与尊严。当业主进出小区的权利受到限制,当业主的体面得不到维护,业主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与相对剥夺感。当业主与门卫都不肯退让与妥协,由“开门费”引发的纠纷与冲突在所难免;当业主与门卫处于对立的两极,最终结果就是“双输”。
收入微薄、工作辛苦、夜晚频繁起来为业主开门,门卫的“悲情牌”看上去颇具说服力。可是,门卫和业委会在建构契约关系之前,对工资不满意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接受了契约却在契约之外想方设法“捞一笔”,何尝不是对契约关系的背离,实际上也是一种没有法律基础的失范行为。
每一个努力工作、认真生活的劳动者都值得尊重,门卫也不例外。只不过,门卫“涨工资”,不能剑走偏锋,不能自己想办法“创收”。让利益博弈与法治完善结伴而行、共同成长,让规则与边界意识植根每个人的心中,不论是对门卫还是对业主而言,都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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