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公开征意见 重罚!骗取低保最高叫你三倍偿还
原标题:《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公开征意见重罚!骗取低保最高叫你三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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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2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张云) 4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就《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者可通过邮寄信函和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81620654@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5日。
保障对象
《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城市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或者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城市居民。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对象为: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这几种情形将不予保障
《办法》指出,申请人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这几种情形分别为:家庭财产超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或者为获得低保待遇而转移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参与赌博、盗窃、吸毒、诈骗、卖淫、嫖娼、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非因不可抗因素造成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
申请和办理程序
有困难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有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可以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保障资金将被停止
《办法》提出,符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市居民,依法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差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此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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