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关检察院实施新办案模式 首起不起诉案件20天内办结(图)
原标题:城关检察院实施新办案模式首起不起诉案件20天内办结
“检察官,谢谢你!没想到我儿子的案件这么快就有了结果,以后我一定监督他遵纪守法,好好生活!”3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的父亲来到城关区检察院,得知自己的孩子免于起诉,紧紧握着检察官徐忠宏的手激动地说。这是该院执行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以来办理的首起不起诉案件。
案件:盗窃价值3000余元手机一部
3月2日,因进入员额制而调整到公诉部工作的徐忠宏检察官接到了分配给他的刘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于去年10月在皋兰路某游戏厅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手机一部,价值3720元。经审查案卷材料,办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办案人通知刘某前来接受讯问的电话中,徐忠宏隐隐感觉到刘某有些“异于常人之处”。
讯问:被告有异于常人
3月6日下午,刘某在其父亲陪同下来到该院接受讯问,徐忠宏这才发现他的异样,语言表达不清、行走障碍、身体平衡能力不足,在楼道行走时多次摔倒......但他对于自己的盗窃犯罪行为却很清晰地表现出自责的表情,口中反复含混不清地表达着悔意。经向刘某的父亲了解,刘某在2000年被人殴打致十级伤残,目前是二级残疾人,刘父希望能尽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给予孩子从轻处理的机会。3月9日在办案检察官徐忠宏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在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时,徐检察官有些犹豫了,对于这样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提起公诉是最为简便的处理方法。但是一想到多次在楼道摔倒不能自己爬起来的刘某,想到刘某痛哭流涕希望能够从宽处理的情景,想到刘某父亲沧桑忧伤的眼神,徐检察官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意见,对刘某以涉嫌盗窃罪做相对不起诉!
决定:相对不起诉
今年3月,城关区检察院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开始实施,根据司改的统筹要求和本院的办案实际,制定了新的办案规则和办案模式,其中详细规定了检察长应当履行的19项、主任检察官31项及检察官辅助人员6项的权力清单和职权范围。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员额检察官根据审查情况,独立作出审查决定;重大决定直接对分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负责,同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徐忠宏检察官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后,得到了分管副检察长的大力支持和鼓励。3月14日,经该院检委会讨论,一致同意办案人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刘某身体残疾,故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会后,办案人已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其宣布。
至此,该院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之后的首例入额检察官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在20天内顺利办结。这标志着该院员额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有效执行让案件不但取得了“有力度”的法律效果,更加凸显了“有温度”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析法
办理上述案件的徐忠宏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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