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超市促销有陷阱 商家牟利假宣传
原标题: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超市促销有陷阱 商家牟利假宣传
制图/武亚新
中国甘肃网3月1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刘有中 实习生 李扬) 3月14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消费者在未来的消费维权中提供参考,尽可能地让消费者不损失、少损失。
案例一:网店销售苹果虚假宣传工商依法规范电商行为
2016年1月25日,江苏省消费者张栋于2016年1月6日通过天猫购物网站在礼县祁山镇赵家村的礼县远亮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鲜飘飘旗舰店”花费19.9元购买了“礼县甜脆花牛小苹果”1份。消费者称是在网页宣传“帮助消化,巩固齿龈,润泽喉部,抑制肝火”等字样吸引下购买的,到货后发现此产品只是普通食品,并无上述作用。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对商家处以2万元的罚款,责令其限期修改网上虚假宣传内容。
案例二:违规收费侵权益消保条例保权益
2016年5月9日,消费者丁先生在平凉市崆峒区平凉市川外川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被强制收取5元的餐具费,涉嫌违法。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餐饮公司在餐饮服务中存在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对商家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质量抽检工商动真格商品质劣商家需担责
甘肃省工商局在2015年度商品质量抽检中发现,天水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商标为“牧王”的长袖T恤、标称商标为“浪漫都市”的精品女衫、标称商标为“兆君凤”的针织女衫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标称商标为“澳羊一族”的男士毛衫、标称商标为“多彩鸟”的上衣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标称商标为“培蓉”的女式羊毛衫甲醛含量、耐碱汗渍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商品。
处理结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商品47件,违法所得840元,工商部门对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0元。
案例四:格式合同不平等条款无效受处罚
2016年1月4日,平川区工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平川区利民巷百姓领购商行在开展促销活动,其印制的中国百姓领购网线下导购店会员证上订立有“此证解释权归中国百姓网领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处理结果: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已发展百姓领购网会员300人。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查处,调查后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强制消费汽车销售商被投诉严格执法工商部门不手软
2016年3月15日,消费者翟某向安宁区工商局沙井驿工商所投诉称兰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消费欺诈、强买强卖的行为。消费者翟某共计向兰州之星交付了车辆款共计728000元,而车辆价款为718000元,兰州之星却强制要求消费者翟某在其公司对车辆进行装潢,且将1万元差价抵扣为装潢款。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商部门责令兰州之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做出警告及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劣质种子引争端工商维权终获赔
2014年12月2日,天祝藏族自治县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与云南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南公司)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向该公司长期订购“好农家303、好农家101、好农家606”农作物包装种子,于2015年初销售给天祝县华藏寺镇、打柴沟镇、石门镇的村民种植。
2015年8月18日,武威市天祝县工商局接到天祝县华藏寺镇岔口驿村村民80人集体投诉,诉称当事人销售给农户的“好农家303甜豆种子”种植后,在收获季节出现产量严重下降,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经调查,“好农家303”为劣质种子。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250元、罚款30000元。
案例七:无照经营违规违章鱼目混珠售假坑农
2016年4月5日,民勤县工商局东坝工商所接到关于“武威市农资市场假冒化肥鱼目混珠,瞒天过海”的投诉。2016年4月9日,工商部门在民勤县东坝镇六坝村石某处查获涉嫌假冒“CsgerwillTM”牌磷酸二铵10吨,案值2.5万元,经对上述化肥抽样送检,上述化肥质量合格。之后通过经销商提供的进货发票、商标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批化肥标称的“北京嘉吉磷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营”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朝阳区,从登记地址、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看,该公司不具备生产化肥资质,查询生产商“云南三环中农嘉吉化肥有限公司”,结果显示未查询到该企业相关信息,属伪造厂名。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销售商石某所销售的“CsgerwillTM”牌磷酸二铵系假冒产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8.1吨伪造“云南三环中农嘉吉化肥有限公司”厂名的化肥包装标识,停止销售。
案例八:“立白”商标被侵权工商依法查处
2015年10月26日,广州立白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向临夏市工商局举报,称位于本市河滩关路马某经营的“美之恋”化妆品店销售侵犯“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查获的假冒伪劣洗衣粉、洗洁精556箱,并涉嫌侵犯“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本案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并没收查获的556箱侵权洗洁精(粉),罚款20000元。
案例九:超市促销有陷阱商家牟利假宣传
2015年12月30日,甘州区工商执法人员在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市场新乐超市一楼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顾某租用超市场地,以“凡在本超市消费满30元,加15元换购价值38元天然红葡萄酒1瓶,加20元换购价值68元干红或缤纷果酒1瓶,加25元换购价值98元酒浆原装进口干红1瓶,加35元换购价值138元的橡木桶干红葡萄酒1瓶”的超市购物小票换购形式,高价销售低价购进的红酒,牟取利润,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经调查,当事人顾某虚假宣传,并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罚款1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故意拖延不退款工商处罚没商量
2015年5月5日,消费者何某在酒泉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冰箱,由于冰箱有瑕疵,经营者同意退货,但要收取运费。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货款及运费。但到2015年5月21日,经营者一直没有履行调解协议。2015年5月21日消费者何某以书面方式,再次投诉并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多次调解的情况下,经营者主动给消费者退还了货款和运输费,并补偿了消费者各种损失500元。同时,对其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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