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轨道交通丨乘客拒不接受安检并强行进站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乘客拒不接受安检并强行进站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1.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答:本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本办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2.《办法》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哪些危险物质进站乘车?
答:本办法三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发现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43.《办法》规定,禁止哪些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答:本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拦截列车;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禁止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禁止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禁止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禁止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禁止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禁止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禁止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禁止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禁止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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