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十一条“铁规”规范县乡食药监机构食品安全执法
原标题:我省出台十一条“铁规”规范县乡食药监机构食品安全执法
县及乡镇食药监机构执法有“规”可依
中国甘肃网2月2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金奉乾) 2月25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消息称,省食药监局出台十一条“铁规”,规范县及乡镇食药监机构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以下是11条规定详解。
1 加强机构配置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派出机构人员编制、配置,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2 明确机构事权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派出机构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摊点及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
3 规范行政许可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可以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工作。
4 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派出机构对违法食品经营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5 严格行政处罚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审制度。罚没款收缴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履行行政处罚权。
6 受理投诉举报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12331”、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
7 健全监管台账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制度。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的台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等台账。
8 全面信息公开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信息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全面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等信息。派出机构的食品经营监管职责、管辖范围及依据,要在办公场所及政府信息平台公开,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也要公布。
9 严格执法监督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遵守着装配备和系统标识统一规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食品经营监管执法工作自查。
10 加强能力建设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在整合现有检验资源基础上,强化检验能力建设,加大对派出机构快检设备的配备,通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检筛查不出乡镇、基本检测不出县。
11 定期考核评价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对派出机构监管能力专业化建设督查考评,同时向社会公开。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派出机构在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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