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灵台县人民法院:被雇佣驾驶受伤 雇主担主责
原标题:被雇佣驾驶受伤雇主担主责
记者 徐俊勇
近日,灵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穆某诉称:2016年3月,陈某、刘某在灵台县新开乡底庄村共同承包了彩钢房修建工程。在工程修建当中,陈某、刘某雇佣他干活。3月31日下午,刘某安排他驾驶三轮车去拉彩钢板。他在连夜返回途中,因迎面一辆车灯刺眼,他驾驶的三轮车碰到了路边的道沿上,导致他身体受伤。经灵台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伤病。出院后,经甘肃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将陈某、刘某起诉至灵台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第一被告陈某将承包的彩钢房修建工程转让给了第二被告刘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此后工程的一切事宜均由刘某全权负责,口头转让协议有效,故第一被告陈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刘某雇佣原告修建彩钢房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穆某在受雇佣期间,驾驶三轮车运送彩钢板时受伤,雇主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系成年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但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穆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经计算,穆某受伤后形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3万余元。2016年11月1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穆某4.4万余元,剩余部分由原告穆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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