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彪: “常回家看看”还需配套制度给力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 (1月17日《法制日报》)
生命经不起太长的等待,孝心经不起太久的徘徊,“常回家看看”应当成为每一个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自觉。
诚然,现实中的确存在如专家所说的,“也有部分赡养人错误认为,对老年人给予经济供养就行了,忽视了精神慰藉”,但在很多时候,远离父母并非儿女“主动选择”而是“被动选择”。当儿女们在外为生计奔波忙碌时,谁能否认他们没有对父母的牵挂?
显然,“常回家看看”,如今似乎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比如,求学、就业、发展等原因使得一些人不得不追加发展投入成本,牺牲个人和家庭的时间,包括牺牲探望父母的时间。最关键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忽视、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探亲等权利,而在避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落实“常回家看看”,还需更多配套制度作后盾。首先,要硬化法律条文,确保“带薪休假”落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显然这项规定过于笼统,如何监管执行也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有必要呼吁立法部门在几种事关休假的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系统性与关联性,真正让“软法”硬起来。
其次,政府要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等。
最后,对于那些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儿女,对于那些拒不执行“带薪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实施细则,制定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切实为儿女们“常回家看看”与员工“带薪休假”权利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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