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两起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宣判
原标题:得知自己卖的是假盐盐贩子赶紧让怀孕妻子去医院我省两起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宣判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陈振峰) 食盐虽小,但与百姓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2017年1月1日,盐业体制改革才正式实施,但已经有一些食品批发商铤而走险,将工业用盐“化妆”成食用盐,通过不法渠道进行销售。2016年12月16日、27日,已有两起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分别在天水市秦安县法院和陇南市西和县法院一审宣判,两案共有6名被告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刑。而作为全省首例涉盐案被判刑的被告人李某,得知自己销售的是假盐后,第一反应竟是赶紧让办案民警给家里打电话通知怀孕的妻子去医院检查。
案件1
几经转手贩卖假盐终落网
2015年农历八月的一天,西和县人钱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高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每大袋55元)购得50大袋批号为“2015041435”的“中盐”品牌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每大袋60小包。钱某随后又以每大袋80元的价格,将盐转卖给了西和县的刘某,刘某又以每大袋90元的价格卖给西和县的吕某,吕某将其中部分以每大袋100元至103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西和县其他几位村民,其中14大袋及40小包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依法扣押,其余部分被吕某零售。
公安机关从吕某处查获的食盐后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批号为“2015041435”的“中盐”品牌320克深井海藻加碘盐中并不含碘,且含有0.02mg亚硝酸盐,为不符合盐产品安全标准的非碘盐。
西和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钱某、高某、刘某、吕某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记者从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天水分局了解到,对涉盐违法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判刑,在甘肃省是第二例。12月16日,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就曾依法对李某、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为谋取私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的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该起案件则是甘肃省首例涉盐违法犯罪案件的宣判。
案件2
得知假盐让怀孕妻子去医院检查
2015年4月以来,李某在未经盐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无批发及运输食盐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宁夏赵某处低价购进假冒宁夏“天然湖”食用盐和假冒甘肃“深井海藻”加碘盐共计577袋,约10.44吨,其中售出3.94吨,被查扣6.5吨,李某将这些盐运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中卫市,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莲花镇、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甘肃省白银市、兰州市永登县等地销售,共计销售7次,销售14056元。这些盐经检验,均为无碘盐,且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秦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0元,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省首例涉盐案被判刑的被告人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称“得知自己卖的是假盐后,我赶紧让办案民警给家里打电话,让怀有身孕的妻子去医院检查。”李某告诉记者,自己被抓时妻子正在怀孕,他们自己家也吃这样的盐,幸运的是出生的孩子一切正常。李某只是觉得自己从上家批发的食盐和盐务管理局销售的食盐价格相差很大,但没想到自己销售食盐的行为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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