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12万元好处费让行贿的受贿的都栽了
原标题:12万元好处费让行贿的受贿的都栽了
中国甘肃网12月27日 讯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兰州空间技术物理研究所所长助理、办公室主任马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公司中心店店长朱某某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20000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朱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院。12月26日,兰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4年1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兰州空间技术物理研究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单位采购礼品的便利条件,在与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往来过程中,收受时任该公司中心店店长的朱某某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20000元。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将其中69209.8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50790.2元用于抵偿个人给单位垫支但未报销的费用。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依照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0000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赃款120000元,由检察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认为自己代表单位行贿且利益归单位,自己的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论处,其代表单位行贿120000元,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某某在担任该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店长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私自获取客户销售款差价12万元,既未向公司汇报上缴也未给顾客退款,擅自决定将该款分两次提现后交予收银员保管并用于向原审被告人马某某行贿,以督促尽快结清货款,让马某某继续购买产品,以便其获取更多提成;其行贿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从行贿款的来源及行贿的目的看其均不能代表单位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单位行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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