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独特作用
原标题: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独特作用
甘肃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党内监督,就是在党的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之间检查、督促遵纪守规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实行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特性,也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方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行党内监督,并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大力强化党内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党内监督的最新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最权威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法规,标志着加强党内监督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党内监督的制度优势将会充分释放出来,由此决定了党内监督必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中发挥出独特作用。
一是发挥全面监督的作用。全面监督,首先指监督对象的全覆盖。《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是说,只要是党的一员,不论在党内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地位,都必须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地接受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其次指监督内容的全覆盖。《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的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廉洁自律、完成组织安排任务等等。通过强化全面监督,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二是发挥事前监督的作用。在和平年代,党员也是普通人,党员也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之中。党员的思想、行为会受到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党规党纪的问题。因此,从个体行为学的角度讲,党员的言行需要通过必要的监督来规范;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讲,政党作为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成员的言行进行必要监督;从党员的现状看,有的党员虽然组织上入了党,但思想上并未入党,甚至还有少数政治投机分子混入党内。由此可见,党组织必须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而且这种监督不同于纪律处分、问责等事后监督,而是事前进行的预警性、防范性监督。通过强化事前监督,保证把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落到实处,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是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党自觉置身各种监督之中,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都是外部监督,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具有高度的政治自信、思想自觉和行为自律,我们党更加注重自己内部的监督,把自我监督始终放在第一位。通过强化自我监督,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
四是发挥合力监督的作用。党内监督不是某个部门、某些人“单兵作战”的事情,而是全党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必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是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门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构成了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上下互动、左右联动,重点突出、基础牢固的党内监督一体化格局。通过强化合力监督,促使党员干部努力做到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条例》的审议通过、颁布施行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的体现,必将使管党治党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把党内监督做实做好、做出成效,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首先,要认真学习《条例》文本。学习是行动的先导,落实《条例》的前提是原原本本地学。要把学习《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机结合,把《条例》作为学党章党规的必备内容,自觉融入学习之中、落到言行举止上。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详细了解《条例》的重要作用、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基本要求、主要内容。要通过深入钻研的学习,尽量把《条例》学深悟透、熟记于心、长存于脑。要突出学习重点,努力掌握《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和党员的监督所作的规范性要求。通过学习,打牢贯彻落实《条例》、开展党内监督的坚实思想基础。
其次,要坚持和遵守必要的原则。开展党内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预期成效。因此,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尊崇党章的原则。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任何党内法规不能与之冲突,任何党员言行不得与之相悖。因此,落实《条例》必须以遵守党章为前提,不能违背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二是党务公开的原则。只有党组织将能够公开的一切党务活动和事项彻底公开,才能把自己暴露在阳光之下、真正自觉接受监督,才能使监督主体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做到有理有力有效监督。三是党内民主的原则。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实现人人平等、广开言路,形成团结、民主、公开、公正的氛围,才能保证党内监督的正常、有序开展。四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权利,才能调动党员积极性,促使每个党员树立主人翁精神,自愿投入到党内监督之中,保证完成《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任务。
再次,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就是要落实《条例》要求,把高级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这是党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因为高级干部位高权重、在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因此,为了督促高级干部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条例》将高级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在实际运行中,一定要调动所有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打消一切思想顾虑和行动障碍,树立大无畏的精神和在党为党的担当意识来监督高级干部,促使高级干部习惯于在广泛监督下工作、生活,使他们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同时,作为高级干部要有坚强的党性、广阔的胸怀、良好的修养,正确对待、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更不能对监督人进行打击报复。只有实现这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做到对高级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重点监督,达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示范效应。
最后,要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党内监督不能走过场、搞形式、玩花架子,而是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条例》指出,党内监督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贯彻落实《条例》,归根到底在于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要聚焦问题、对症下药,准确分析、认真研判上述问题在本单位本地区乃至在每个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身上的具体表现,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重要作用,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贯彻《条例》,严肃认真开展党内监督,努力整改存在问题,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从而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实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执笔人:魏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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