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2017年施行《办法》地铁票价政府定 逃票影响信用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明年2月起施行
地铁票价政府定 逃票影响信用
中国甘肃网12月1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徐静雯)12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于2016年11月14日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是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的,除涉及运营与服务领域外,对于安全保护区管理、乘客乘车规范等均予以明确。
鼓励企业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兰州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兰州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兰州市政府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同时,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管线改迁难,相关单位不配合”一直是困扰兰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一大难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承担;废弃管线不予补偿。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逃票纳入个人征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安检进站不文明乘车行为将受处罚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乘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坐椅等不文明行为。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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