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9万 公司负责人一审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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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12月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男子为谋取更多的供货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累计达29万元。12月7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对刘某的一审判决,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2010年9月初,甘肃众辉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通过其老乡认识了时任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树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长颉某。通过招标,刘某所在的甘肃众辉新商贸有限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刘某决定要感谢颉某,便于日后的工作便利。2010年9月27日,刘某让其弟给颉某所提供的农业银行卡上存入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颉某已退赔赃款人民币10万元(已追缴)。
2011年8月初,刘某找到新任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树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长的高某(另案处理),希望公司能继续给项目部供货。高某称刘某的供货价位太高,如不降价就另选择厂家,经二人商议后,刘某承诺按一定的价格提成给高某好处费。2011年8月16日,刘某让妻子给高某建设银行卡上存入好处费人民币14万元,高某全部占为己有。
2011年9月底,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树灾后重建项目部需购一批瓷砖,高某告诉了刘某,经核算刘某承诺供完货后给高某5万元好处费。2011年10月15日,刘某指派员工给高某建设银行卡上存入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高某全部占为己有。
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局对刘某进行调查时,刘承认给高某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给颉某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甘肃众辉新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且系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某在反贪局进行调查时,承认给高某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给颉某行贿人民币100000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甘肃众辉新商贸有限公司处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已交纳)。被告人刘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检察院随案移交涉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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