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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出车祸,责任咋划分?

16-11-28 07:4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编辑:赵凌艺

  原标题:搭乘“顺风车”出车祸,责任咋划分?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美虎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日常生活中,搭乘“顺风车”的现象较为常见,搭便车发生事故也时有发生。司机基于善意搭载他人却要面临高额赔偿,如何尽量避免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因搭乘产生的经济纠纷,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本期说法就此话题邀请了律师予以详解。

   1案例“好意同乘”出事故车主被判赔偿70%

  2015年11月,陈某驾车从外地回到泾川县,碰到好友尚某某及其他两人,陈某提议大家聚一下,尚某某表示同意。尚某某及其他两人乘坐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到一乡镇街道聚会完毕后,尚某某称要到泾川县城住宾馆,陈某又将尚某某及其他两人免费搭载返回泾川县城,途中翻车致尚某某受伤,伤情经鉴定为X(十)级伤残。后尚某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464元。

  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了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等善良行为,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被告陈某的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负部分责任,认定原告尚某某(免费搭乘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24362.82元,由被告司机陈某承担70%即87053.97元,其余30%由原告尚某某自负。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2案例搭医生便车出车祸受伤乘车人状告驾车人获赔20%

  曾某某是何某的远房亲戚,何某是江西省永丰县一家医院的眼科医生。因曾某某母亲年逾九旬患有眼疾,又住在乡下,行动不便,曾某某遂找到何某,邀请何某去乡下为其母亲检查眼病。何某自己驾驶小轿车带上曾某某、两名医师和仪器前往曾某某母亲处。返回途中,行至永宁线4KM+200M桥南工业园时,遇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相会时二车碰撞,何某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杆,该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小轿车上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曾某某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3万元,遂起诉要求司机何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8万元的70%。此后,交警队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原告曾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2年12月29日,江西省永丰县法院审理认为,事故中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由于何某搭乘同乘人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司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曾某某应自担部分风险。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是被告何某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的情况下而致伤原告,故应承担较低的补偿责任。因此判决,何某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0.6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搭“顺风车”比较常见,发生事故后,法律方面有哪些规定?秦美虎:搭“顺风车”的现象充分彰显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在法律上,我们将此种现象称为“好意同乘”,即提供车辆的一方同意无偿搭乘另一方驶往目的地。从行为目的来说,“好意同乘”双方当事人均系善意。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相关的责任问题便产生。

  当然,在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首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若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对方车辆,搭乘人的损失应由对方机动车所投保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对方车辆的赔偿责任人进行赔偿,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好意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或存在过错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到司机的好意,从而适当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案例二就属于这种情况。

  主持人:在赔偿方面,特别该注意哪些事项?

  左文盼:首先,无论哪一方都应清楚发生事故后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造成死亡的,赔偿人除以上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秦美虎:一般而言,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提醒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交警进行现场勘查,由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进而在主张赔偿时作为有利证据使用,同时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有利于获得赔偿。

  主持人: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秦美虎:我国目前的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如果要求好意人承担全部责任,势必会造成司机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打击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影响良好风尚的形成。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进而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具体有:驾驶人因与可归责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应免除驾驶人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因无偿等情况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减轻责任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制动不良、灯光设施不全等)等情形,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和原因按比例分担损失;因路况、天气不佳、紧急避险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致搭乘人损害的,亦应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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