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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手机城承诺“假一赔万”男子买假手机状告销售商

2016-11-04 09:13:0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手机城承诺“假一赔万”男子买假手机状告销售商

  中国甘肃网11月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市民冯某买手机遇上了冒牌货,买主拿着经销商“假一赔万”的承诺,将手机销售方告上法庭。11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获悉,买主除了要回购机款,法院还判决销售方遵循承诺,赔偿1万元。

  2014年9月3日,冯某在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关金达店(以下简称大雁金达店)购买价值399元的“聆韵”D9000款手机一部,大雁金达店在发票背面手写了“假一赔万”的承诺并盖章确认。冯某购买该手机后进行了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外观与该型号手机进网样品不符,冒用进网许可标志。随后,冯某就该问题向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了终止调解告知书。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冯某将大雁金达店以及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买手机支出的费用399元,支付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诉讼费用。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向第一被告(大雁金达店)购买手机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一被告作为涉案手机的销售者,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冒用质量标志的商品,依法应承担退货及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告应退回涉案的手机;第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假一赔万”的承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约履行。由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大雁公司)下设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应首先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被告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第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大雁金达店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冯某购买手机价款399元,并赔偿1万元,冯某同时退回所购手机一部。大雁金达店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责任时,由大雁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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