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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8-24 10:24:40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华男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禁放时间、区域内放鞭炮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中国甘肃网8月2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崔亚明) 近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就《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信函方式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至:lzsfzbfgc@163.com。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解读

  A建立回收机制

  烟花爆竹没卖完退回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榆中县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草案)》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与以往不同的是,兰州市要求建立烟花爆竹回收机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零售经营者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

  B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兰州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在兰州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草案)》明确了九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周边10米的范围内;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及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C重污染天气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要求,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与此同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草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刘华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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