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海龙
原标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良好的“杠杆”作用和“催化”功能。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全局性、增强政治性、体现科学性,以严问责促担当,从而推动党的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到实处。
把握全局性,以政治担当明确责任。中央出台《问责条例》,旨在通过制度设计警示全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倒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明责于早,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立体式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把《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及具体要求真正刻印在广大领导干部心上。要明责于清,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党委制定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和细则,分解落实问责工作任务到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压实责任,促使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明责于严,加强监督检查,看是否按照《问责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问责工作,对于措施不力、问责不到位的,要坚决做好问责的再问责,以强烈的政治担当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
增强政治性,以亮剑精神严肃问责。《问责条例》规定了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明确了党委、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亮剑,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严肃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善于亮剑,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公开通报曝光,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达到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目的;坚持挺纪在前,把“四种形态”贯彻问责工作全过程。要依规亮剑,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覆盖各级党组织的同时,要瞄准“关键少数”特别是主要领导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少数”严肃问责,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体现科学性,以制度体系细化责任。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在贯彻落实中要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顶层设计,以问责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问责实施办法,织密制度笼子,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落细。探索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评判条款、方法、程序和指标,科学衡量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党的问责工作情况,评估问责效果,做好后续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水平。落实回访制度,对被问责对象定期进行回访,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党的领导是否改进和加强,督促健全机制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切实提高问责工作实效。
(作者系张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