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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商提醒:微信购物维权还是有法可依

2016-07-27 08:25:56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雷轶涵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微信购物维权还是有法可依

  日前,省工商局在2016年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中,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出现在媒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微信购物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时间成为各大媒体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朋友圈”成“购物圈”暗藏陷阱

  现如今,只要打开手机微信,总有人在“朋友圈”里发布各类商品信息,“朋友圈”购物逐渐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喜欢交友的张女士微信朋友圈有很多朋友,看朋友们每天更新的动态是张女士的习惯,除此之外,朋友圈里每天还有许多服装、化妆品、美食等琳琅满目的商品刷屏。

  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朋友圈有不下二十多个卖家,有些是认识的朋友,有些是通过朋友加的,也有些是无意间加的陌生人。所有卖家都声称商品是正品,价格还便宜。

  在每天商品信息的狂轰滥炸和朋友的邀请攻势下,张女士最终没能抵挡住诱惑,通过朋友购买了一款夏季防晒化妆品。化妆品到货后,张女士发现其与专柜正品相比,味道刺鼻,甚至外包装都没有二维码。经过仔细比对,张女士了解到这款化妆品是假货,但由于是通过朋友买的,最终碍于情面不了了之。

  “亲,点赞送礼品了”。这也是最近几年微信上商家流行的促销手段。微信点赞火爆的同时,却暗藏不少陷阱。今年5月7日,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嘉峪关市某足浴城发布“微信集赞”活动,集满100个赞免费提供两张洗浴票。张先生收集100个点赞后,在活动时间去往商家处兑奖,却遭到拒绝,商家称活动提前结束。

  近年来,针对微商的投诉不断增加,更多地集中在通过朋友圈购物所发生的纠纷上。因此,省工商局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重点针对上半年中心接收到的微信朋友圈购物纠纷做出分析。《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呈现上升趋势,省工商局共接到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其中微信网购纠纷增长迅猛。

  就是在这份《报告》中,省工商局认为,微信购物属于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报告一出炉,即引发了热议。

  微信交易维权没有出现真空

  微信私下交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众说纷纭。7月26日,就此次《报告》中提到的备受关注的微信购物属于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这一观点,负责数据收集的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王胜利作了进一步说明,她介绍,之所以将“微商”两字加引号,就是因为这里的“微商”是特指那些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的私人交易行为,对这类投诉的处理难以适用新《消法》。而随着新型经营业态的层出不穷,微信购物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已经超出了狭义的“私人之间的交易”。现在,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消法》规定的范畴。

  省工商局网监处负责人同时介绍,《报告》认为“朋友圈”中“私人之间的交易”不受《消法》调整,但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不去积极地履行监管职责。

  据悉,去年11月6日,《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类网站经营行为、互联网广告发布和推送行为、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广告的管辖和自媒体对自身发布广告的审核。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微信圈购物是熟人间的营销,具有门槛低、运营成本低、操作便捷等特点。微信购物之所以被广大网友接受,主要是抓住了好朋友间相互信任的心理特点,实际上卖家信息是否真实、商品质量如何、收款后能否发货、售后服务如何保障等,都蕴含着很多风险。而目前,大多数“微商”本身对货源及物品信息根本不了解,只是通过发展“上下线”串货来进行销售,每经一手都会加价,甚至只负责发图片赚取抽成,且微店里“假货”居多。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个人微信圈购物大多通过无需实名注册的微信个人账号进行买卖的交易行为,购物时不能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能确认对方有没有实体店、是否为正规市场经营主体,销售方交易记录、交易金额、购买后的体验均不公开,交易平台、付款过程无第三方参与,具有高度私密性,属于私下交易,客观上造成投诉之后取证难、维权难。

  因此,省工商局对微信购物做了明确的分类,阐释了适用《消法》调整的情形。目前,通过微信购物的形式交易商品已经发展为多种类型,具体分类为:一、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易。该种交易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应该属《合同法》和《民法》的规范范畴,不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

  二、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只要微信用户需要即可浏览,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三、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虽然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但由于其属于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渠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四、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由于开设微店的目的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和技术层面待跟进

  有关人士认为,微信购物的形式多种多样,有集赞送礼品、转发送优惠等等,甚至可能还有以物易物的行为。由于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是不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那么这种情况就很难用《消法》来进行调整,但这并不是说《消法》不保护。

  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不属于《消法》调整,不代表微信购物就无人监管,相应的,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可以对此进行调整。《消法》不调整不代表别的法律不调整,更不代表没有人管,这个概念一定要区分清楚。

  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微商”进行约束,但有关互联网销售方面的管理办法仍有迹可循。朋友圈里的消费者和《消法》所定义的消费者不一样,因为微信本身是一个社交类平台软件,它和《消法》里规定的网购平台不一样,起码目前来说我们都知道微信是社交类软件,而不是综合平台,也肯定不是一个网购平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网购的这种规定适不适合微信,在法律上还有争议。

  对此,高秉明律师建议,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太快,超过了我们立法的速度。包括现在的网购平台,也是在逐渐规范。国家在立法方面要注意时效性。另外,在立法技术上,国家能不能适当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或者预见性?对于消费者或者微友,需要提醒的是,要注意对法律常识和消费知识的学习,不能付款时随随便便,出了问题又投诉无门。

  高秉明律师还希望微信平台自身要进行改进和管理,比如商业类的、公益类的多次被人举报的,应当做出相应的分类,让普通微友加以识别的;对一些商业推送、朋友圈里的推送,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处理,对微友提前进行警示,选择接收或不接收由微友决定。

  省消协针对微信购物消费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微信购物要注意:谨慎添加微商好友,由于微商准入门槛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对方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困难;谨慎对待产品宣传,通过“微商”购买商品,请首先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对于所购买商品的厂名厂址、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尽最大可能予以核实;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购买商品时请谨慎对待个人信息的填报,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号、密码信息等等;谨慎选择交易方式,购买商品若选择款到发货或网银支付的交易方式,会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安全;谨慎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购物后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比如购买时的聊天记录、卖家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及截屏图片、运单等,一旦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蒋文艳 实习生 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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