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矿权人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
最高罚20万元
中国甘肃网7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探矿权人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探矿权人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除罚款外,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另讯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后,依法追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