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正文
投稿

兰州: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余万元 空头公司3名安徽籍经理被判刑

2016-06-17 08:37:20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余万元 空头公司3名经理被判刑

  中国甘肃网6月1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通讯员 王松超) 3名男子成立空头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昨日,兰州中院一审宣判: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七年不等。

  本案3名被告人均来自安徽省太和县。王某,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于某某,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曹某,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于某某、曹某共谋,由王某、于某某出资,利用徐某某身份证注册成立兰州锐嘉纺织品有限公司,并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王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于某某负责资金进出流转,曹某负责获取销项及进项开票信息。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在对外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兰州锐嘉公司向青海盛康服装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虚开销售棉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票面金额2855万多元,税额485万多元;通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大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票面金额515万多元,税额67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某某、曹某退缴税款67万多元。

  兰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某、曹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系自动投案,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