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七里河区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实名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每案均以现金形式奖励举报人,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缴获毒品11-50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三)缴获毒品51-300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四)缴获毒品301-500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五)缴获毒品501-1000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六)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七)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八)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第三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加工厂或制贩毒窝点,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3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二)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三)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五)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每查获1名新吸毒人员,并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窝点,并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5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3人(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查获3人以上10人(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查获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查获吸毒人员众多、案件影响重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六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因涉毒问题查封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每查封1家,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和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精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必须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并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十条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及时领取奖金。第十一条对伪造举报材料套取举报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为失职或泄密,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