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说法】合同权利转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
记者 徐俊勇
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修车期间在修理厂发生事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运输公司将车辆合同权利转让与车主。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不予理赔。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贺某诉称:他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靠在庆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经营,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6月10日,他在庆城县西环路公路沿线路边的一家修理厂修车时,与修车的修理工余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随后,他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2万元,运输公司将保险赔偿权转让与他,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经运输公司向他支付赔偿款11万元,商业险的赔偿则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给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故提起诉讼,请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款21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运输公司赔偿了交强险的赔偿额1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是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贺某,贺某将该车登记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2015年3月3日,运输公司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5年6月10日,该车在修理厂维修,贺某将正在车下维修的余某碾压致死。2015年6月14日,贺某的亲属与死者的亲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2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11万元。2015年8月18日,运输公司将该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权转让与贺某,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送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涉及2015年6月10日该货车在庆城县交通肇事的保险赔偿权利,我公司已转让与该车实际车主贺某,同意赔偿款项由贺某全额领取享有。请贵公司见通知后即刻办理。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发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权利转让与贺某的行为与法不悖,双方之间的转让合法有效。贺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贺某赔付保险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