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地坠物砸伤员工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中国甘肃网5月1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工作时被高空坠物砸伤,伤者将两家工程施工方和自己就职的单位告上法庭。昨日,该案经榆中县法院审理后,将责任划分为三份,做出清晰判罚。
A.工地坠物砸伤员工
2013年10月18日,兰州甲公司与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兰州煜峰工业园“工业孵化区“厂房及办公科研楼项目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范围不含:电梯、消防工程、卫生洁具、通风、外墙保温及涂料、门窗、装饰、室外管网和锅炉管道安装施工)该工程由兰州某工程公司具体施工。2015年7月16日,兰州甲公司向兰州某工程公司下发了搬离场地通知,令其2015年7月20日之前腾出工作面。
随后,兰州甲公司又与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8日签订了兰州煜峰工业园“工业孵化区“综合厂房及室外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的承包合同,2015年8月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实际进入办公科研楼施工。
但是在2015年7月31日,在两家公司相互交接之际,甘肃某某有限公司项目部资料员李女士在工作途中,经过兰州甲公司在建办公楼东北角时,被楼上突然坠落的砼块击中,当时被同事紧急送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东岗院区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裂伤,共住院治疗17天。伤情经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年轻的李女士在追讨赔偿的过程中,将兰州甲公司、首先进行工程施工的兰州某工程公司以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三家公司成为被告后,均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做出无责辩护,认为李女士受伤与己无关。
B.赔偿责任划分清晰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由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赔偿案件,如何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本案的争议焦点。2015年7月31日事发当日,该楼原施工单位被告兰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应被告兰州甲公司要求撤离施工现场,而另一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尚未进入该楼进行建安工程项目施工。
根据三家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知,该在建办公楼有大量室外及管道工程施工项目并不包含在承包合同项目之内,而被告兰州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项目外工程的具体施工方,也就无法排除该公司作为施工方的可能性。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兰州某工程公司作为办公楼的主体工程施工管理方,虽然其在事故当日已经撤离了施工现场,但在该楼尚未正式交工,也无法确定交工时间之前,被告兰州某工程公司自行将在建楼层的防护措施拆除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范,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兰州某工程公司也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由于未在事发时进入施工现场,其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也经伤者本人认可,因此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过安全教育之后,经过施工场地不佩带安全帽是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甲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为119138元;被告兰州某工程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为59569元;原告李某某承担10%责任,为19856元;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