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缆使绊子 骑车人被勒倒后死亡
岷县法院一审判决,电缆管理单位承担6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
中国甘肃网4月2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岷县男子张某傍晚骑车前行被路中央坠落的电缆挂住脖子,进而导致脖子被勒身体失去平衡摔成重伤,后虽送医院抢救20余天还是不幸死亡。2016年4月19日,定西岷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因电缆坠落道路中央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电缆管理单位中国某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岷县公司)虽然辩称电缆系其他车辆挂断,但还是因为管理不到位,被法院一审判处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的60%即32万余元。
2015年11月28日19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禾驮乡立哈村路段时,被路中通信线路挂翻,导致张某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后于2015年12月19日死亡。后经岷县交警队调查,挂翻张某的通信线路为岷县公司所有。为此张某的家人认为,由于岷县公司疏于管理,导致通信线缆松动并掉下接近路面,加之事发时已经天黑,行人无法看清横在路中的线缆,致使驾驶摩托车的张某被线缆挂倒并最终死亡。因此,岷县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报告显示,在这起事故中岷县公司的坠落管线影响通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未带安全头盔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张某的家人认为,岷县公司至少应该承担80%的责任赔偿他们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的家人认为,张某不幸被电缆挂倒摔伤后,他们辗转来到兰州治疗先后花费了10万余元也未能挽回张某的生命。而这些苦痛事实上就是由岷县公司造成的,如果不是该公司的电缆坠落路中央,张某在骑摩托时也不会被电缆挂到脖子,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而岷县公司答辩认为,张某家人告他们公司主体不适合,经查该电缆是被过往车辆挂断的。
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不是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受害人驾驶机动车被坠落的光缆线勒翻引发的交通事故,被告岷县公司对其所有管理的通信光缆线在损坏坠落后未及时维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留下隐患,导致受害人张某驾驶摩托车通过光缆线坠落地点时,被路中通信光缆线勒住前颈倒地摔伤头部医治无效死亡,岷县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未对行车安全引起足够注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据此法院调查核实,张某生前的医疗费以及去世后的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赔偿费用为53万元,考虑到岷县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应该承担60%的责任。据此2016年3月3日,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岷县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家属各项损失的60%即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