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努力推动全市地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访兰州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永智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之年,也是推动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起步之年。近日,本报记者就兰州市地税局“十二五”主要成绩、今年的重点工作及全面推开“营改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新政等问题,采访了兰州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永智。
问:“十二五”期间,兰州地税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地税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十二五”期间,兰州地税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用不屈不挠的精神书写了兰州地税跨越发展的篇章,突出表现在:一是组织收入在确保政策落实中再上新台阶。始终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这一“第一要务”,统筹“应收尽收”、“应免尽免”两个方面,一方面,攻坚克难保增长,全力以赴抓收入。总的收入规模由2010年的155.76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21.14亿元,年均递增15.57%。其中:地方税收累计完成661.89亿元,是“十一五”的2.33倍,各类基金完成623.76亿元,是“十一五”的2.2倍。一方面,落实政策促发展,不折不扣地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5年累计为113677户(次)纳税人减免各项税收50.19亿元。二是税费征管在严抓细管中取得新业绩。按照地段相连、区域成片、整合资源、强化征管的原则,推行按征管区域属地化管理,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失踪户、请销假、停歇业户及临界起征点户的管理,与国税部门签订代扣门前业务零散税收协议。把长年零申报、常年微利、长亏不倒等异常纳税户纳入评估重点,5年共评估企业8035户,评估税款5.36亿元。三是征管改革在摸索前行中取得新突破。存量房最低计税价格自2012年10月实施至2015年底,累计受理申报6.84万套,征收税款11.14亿元;“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有效解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信息化建设在支撑保障中实现新跨越。始终坚持巩固、完善、提高、创新的信息化建设思路,建成了集实时监控、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展示厅。成功对接改革发展要求,相继完成了“云平台”一期工程、移动短信平台和微信公众平台的搭建、金三骨干网络接入等17个系统的研发工作,为税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五是纳税服务在减负简事增效中实现新加强。全面实施征管流程再造,仅市局层面就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137项;继续深化网报工作,45%的纳税人实现了足不出户申报纳税;与国税、建行联合推出“税易贷”,累计发放贷款294笔,贷款金额2.15亿元;组建全市纳税人权益维护中心,将12366呼叫中心由原来单一的热线电话咨询受理拓展为8个渠道的咨询受理中心;以“深度联合、联袂服务”为宗旨,9个县区局全部实现了联合办税服务。六是地税形象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新提升。围绕“双联”行动及“精准”帮扶要求,研究制定了“扶贫先扶智、输血变造血”的帮扶思路,截至目前,全系统已累计投入资金1137万元,开展帮扶项目近60个,市局帮扶的清水村、孙家井村相继顺利整村脱贫,帮扶工作连年考核名列前茅。同时,千方百计招商引资,累计引进项目3个,投资4亿元。持续巩固和扩大文明创建成果,5年新增“全国文明标兵单位”1个,“全国文明单位”3个,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巾帼示范岗2个;省级文明标兵单位2个,省级卫生单位1个,省特级档案室9个。
问:2016年兰州地税的重点工作有哪些?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根据省地税局工作会议精神,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的重点是:学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工作点评整改落实三个成果,抓好党建这一根本保证,深化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管税、税务稽查、行政管控、绩效考评、税收宣传和精准帮扶等九个重点工作,继续坚持抓班子、抓创新、抓落实的措施,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法治地税建设、地税文化建设、综治平台建设六项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征管基础夯实年”活动,。
问: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地税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3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相继部署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兰州市地税局立即行动,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及时安排落实,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沟通,按照营改增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图,积极组织开展营改增全面推开工作。各级一把手亲自挂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明确职责,扎实工作,群策群力,牢牢把握关键节点,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压力大等困难,认真分析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局顺利,各项工作正在扎实高效、紧密锣鼓地向前推进。
问: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请问刘局长,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问:《通知》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做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问: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答:《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记者 陈永德 胡文博 特约记者 金润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