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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84人非法集资719万 酒泉女子一审获刑十年

2016-04-07 08:32:01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肃州“巴特金融”公司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向84人非法集资719万 女子一审获刑十年

  中国甘肃网4月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刘芳 实习生 杜雪颖)以“巴特金融”公司投资业务能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子李某却指派他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84人非法集资719万余元。归案后,李某退赔581万余元。4月6日,这起由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万元。

  经查,2013年10月,李某指派王某(已判刑)到酒泉开展“巴特金融”公司投资业务,向王某承诺按所发展会员人数、金额支付提成。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王某向酒泉市肃州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和东风场区的部分群众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巴特金融”公司投资业务,每介绍一个人投资,给介绍人2700元至5400元不等的奖励。王某先后以“巴特金融”公司名义累计向宋某等84人吸收资金共计7197710元,另有部分投资人未报案投资款为1566765.79元。王某将其中2263038.79元用来向投资人返利,中间人获利683999元,将5143917元打入李某及其由李某本人支配使用的相关账户中,部分投资款673521元由王某自己支配使用。2014年3月,“巴特金融”公司网站关闭后,李某携款逃匿,与王某及投资人失去联系。2015年6月29日,李某在山东济南市投案自首,并向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退赔5817438元。经法院查明,“巴特金融”公司未经许可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资质,也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公众非法集资,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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