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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6-03-08 08:30:14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中国甘肃网3月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因论文造假,兰州大学对该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郭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事后,郭某将兰州大学诉至法院。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求。对此郭某不服提起上诉。3月7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是兰州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某级硕士研究生,2013年其以两篇论文参加由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于2013年主办的质量、可靠性、风险、维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国际学术会议。以上两篇论文,郭某均属名为第二作者。2013年12月12日,郭某所在校方兰州大学收到了由质量、可靠性、风险、维修性及安全性工程国际学术会议大会秘书处及电子科技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院联名提出的“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论文严重造假举报信”。至此,兰州大学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经兰州大学2014年第2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该学生告学校的行政案件。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兰州大学引用《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对原告郭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兰州大学对郭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无明显不当。至于郭某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兰州大学制定的《兰州大学学术道德管理规定(试行)》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审查的主张。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故对郭某在二审中提出的该主张,依法不予审查。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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