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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今年规范市民养狗行为 市区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2016-03-03 07:47:1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陇周刊(2016年 第7期)

  原标题:兰州市今年将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市民养狗行为

  市区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制图/武亚新

  中国甘肃网3月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崔亚明 实习生 冯梦瑶) 养狗给人们生活环境带来的影响在不同的人看来有很大差异。但毋庸置疑的一点,如果无序、无限制的养狗肯定会对大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以及环境带来不利影响。3月2日,传来好消息,兰州市今年将制定出台《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全市养狗予以规范。

  据了解,此前,《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通过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审,为了让这一法规更接地气,更加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2月29日至3月1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率部分人大代表,就制定和出台《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调研。此次调研,旨在从管理体制、防疫检疫、流浪狗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规条文,为今年4月份的立法二审做充分的准备。

  据了解,截至目前,经公安系统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共登记犬只97555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共有专业养殖户850余家。早在2002年,兰州就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也称“限狗令”。但由于《规定》缺乏法律保障、权责不明,导致管理缺位;同时养犬者只养不管,缺乏应有的公德意识,造成养犬有规难行,犬只管理仍处于“失控”的局面。

  据了解,计划新出台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在上位法的指导下,综合各方的意见,符合兰州市情,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对禁养区、限养区进行严格划分,并对流浪狗管理予以明确,在保证广大市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到稳定、和谐、发展。

  相关链接《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亮点解读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条例究竟有哪些亮点呢?让我们一一解读。

  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兰州市将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30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条例(草案)》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作了规定。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等规定。

  《条例(草案)》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明确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条例(草案)》规定,除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外,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2.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5.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6.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

  7.黄河风情线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

  8.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兰州晨报记者崔亚明实习生冯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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