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海
夫妻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对此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儿小丽(化名)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2月16日《重庆晚报》)
夫妻离异,子女随一方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另一方,这样的案例近年来越来越多。从法律上讲,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这无可非议。
不过,子女拒养亲生父母不仅是一个法律命题。从以往的子女拒绝赡养离异父母的案例来看,大多是因为父母在离异之后,一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以至于造成两代人之间亲情的断裂。虽然我们总是说血浓于水,但在长年的关系冷漠中,亲情也会变得越来越淡薄,甚至会因为失望而感到愤恨乃至产生仇恨。
可以设想,如果老陈当初没有离婚,女儿拒绝赡养他的可能性并不大。退一步说,如果在离婚之后,老陈能够多尽一些对女儿的抚养责任,仍然像以前一样对女儿进行关心,如今要求女儿赡养自己也会更理直气壮,女儿也会更容易接受。
法律可以判决女儿支付老人的赡养费,可以判决女儿定期看望老人,但靠法律约束得来的赡养责任,里面少了最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亲情。因为生硬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解不开内心的结。如果老人得到了钱,得到了程序上的看望,却得不到真心的交流,得不到发自心底的关怀,这仍然是亲情的悲哀。
如果哪个人真的道德败坏,置没有生活能力的亲生父母于不顾,我们应该在法律的强制之外加以道德的谴责。但如果有老人在年轻时只考虑眼前,老无所依了才想起子女来,这样的老人也有值得反思之处。
亲情也需要经营,我们不相信因果,但很多时候确实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慎重对待我们的婚姻,任何时候都给子女更多的关爱,教育他们成人,才能让自己老有所养。唯其如此,类似的官司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