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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损坏公共自行车 四小伙被判刑

2016-01-14 08:42:1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损坏公共自行车四小伙被判刑

  致使公共自行车毁坏,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中国甘肃网1月1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王静)兰州市公共自行车自投入使用以来,在给市民出行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一些市民在使用公共自行车的过程中恶意破坏。昨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两起毁坏公共自行车案,四个年轻人通过强拉硬拽的方式毁坏公共自行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案例一:

  想骑公共自行车玩耍 两小伙破坏锁止器

  2015年8月9日23时许,20岁的马某和18岁的黄某窜至兰州市公共自行车西湖公园东(9012)网点,用强拉的方式强行破坏自行车锁止器后,将两辆公共自行车拉出,致两套公用设施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毁损。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公共自行车及锁止器价值5200元,安装费用及系统费用900元,共计价值6100元。

  归案后的二人供述称,两人原本是在小西湖闲转,无意中看到小西湖公园三亚康体对面停放着公共自行车,于是萌生出要“弄”两辆自行车骑着玩的想法,随后二人便共同将两辆公共自行车强行从车锁栏内拉出来,往西站方向骑行,在原路返回时,二人还商讨将所盗公共自行车扔弃或变卖。巡逻公安人员见黄某、马某行为可疑,上前询问,得知二人是通过破坏公共自行车锁止器,将车辆强拉硬拽出来使用,经核证事实,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遂以二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马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故意损毁公共自行车 两小伙被判刑

  2015年9月16日23时许,18岁的康某、17岁的杨某和未成年人马某,三人准备到中山桥去玩,闲转至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金港城西门公共自行车网点时,马某说步行太累,不如骑自行车过去,康某和杨某表示赞同。由于没有用于租用公共自行车的公交卡,三人商议决定偷车代步。杨某在旁望风,马某将一辆被锁的公共自行车车头提起,康某抓着车尾使劲往外拽,三人共同将公共自行车从网点的锁止器中强行拉出。三人用以上方法,从该网点的23、24、25号锁止器中强行拉出三辆公共自行车,每人骑走一辆。行至兰州市城关区白云观公共自行车网点时,因马某对他骑的自行车不满意,又从该网点的24号锁止器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强行拉出一辆公共自行车。

  随后,三人骑着所盗车辆在返回七里河区金港城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公共自行车3辆。因被告人康某、杨某、马某采用强拉的方式强行将公共自行车从停放网点的锁止器中拉出,致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金港城西门公共自行车网点3套公用自行车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损坏,损失价值7087.5元;致城关区白云观公共自行车网点1套锁止器及自行车损坏,损失价值2362.5元,兰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9450元。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退赔被毁财物的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马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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