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社会综合

【政策导读】《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2-06-02 08:11 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薛敏

【专题】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甘肃省残联主题报道

  日前,甘肃省民政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时发现、报告、处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的各种侵害和危险,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规范。《实施办法》指出,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坚持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措施相结合,使遭受侵害、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实施办法》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校车服务提供者,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共10类人员。报告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况,共21种情形。报告主体的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发现应当强制报告情形的,应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或选择具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报告,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报告主体的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必要时有权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劝阻和制止。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关权益维护事项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事项的,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法委、网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报告、答复等相关工作。接到报告后,接收单位应当立即受理,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调查、核实、处置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