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甘肃省高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
原标题: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省高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
中国甘肃网3月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以及首个“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3月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驾护航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与多家职能部门开展合作,创新机制,协同联动,推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格局。通过组织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定诉前调解、家事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家事调查员、离婚冷静期、案后回访帮扶等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和基层法庭设立“家事调解室”;为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等,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新机制。对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强奸、强迫卖淫、虐待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坚持从严从快打击;依法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保障农村离异、丧偶、外嫁女土地权益和财产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审判全过程,充分体现司法震慑的权威和司法为民的善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全社会关爱妇女、儿童,持续营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新氛围。通过妥善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进一步加大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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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遭遇家庭暴力不要怕 “人身保护令”护安全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高某1(男)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高某2。因生活琐事,高某1经常殴打张某及女儿高某2,为此张某一直忍让。2020年5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高某1得知后,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和借住的姐姐家里不分时间的打闹、纠缠。2020年6月1日,高某1再次前往张某姐姐家纠缠,朝张某脸部、胸部挥拳击打,并对劝架的张某姐姐实施掌掴脸部、拖拽头发等暴力行为,张某报警并与姐姐住院治疗。高某1的家暴行为不仅使张某遭受身体伤害,更让女儿高某2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无法安心学习。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和女儿高某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高某1对张某、高某2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
案例二:
八旬老母无人养 法官调解促和谐
【基本案情】
年逾八旬的陈某某(女)共生育了四个孩子,老伴去世多年,现仅有两名子女在世。陈某某年老多病,且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无任何经济来源。就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争执,两名子女对如何赡养老人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官通过先法后情的方式,结合处理赡养纠纷的经验,与老人女儿面对面谈心,通过微信视频与老人儿子交谈,让子女明白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同意每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600元。
案例三:
婚生非婚生都一样 子女权益需保障
【基本案情】
母亲余某某与赵某同居后生育余某1(女)。期间余某某告知赵某生育余某1的事实,但赵某不相信余某1是自己的孩子。余某1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余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拒不支付抚养费。余某1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其抚养费。经鉴定赵某确系余某1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人民法院认定赵某与余某1的亲子关系,并结合实际生活需要、余某1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赵某在余某1上学前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上学后至独立生活前,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案例四:
离婚不分“补偿款” 母女权益被侵害
【基本案情】
鲁某某(女)与吴某1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吴某2,并与吴某1的父亲吴某3、母亲汤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因居住地棚户区改造,其五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吴某3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438037元。2018年,鲁某某与吴某1离婚,孩子吴某2由鲁某某抚养。鲁某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有其与孩子的份额,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系吴某3、汤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鲁某某在2014年加盖二楼房屋时投入了一定劳力,对加盖的二楼补偿款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修建出资或投入劳力,对房屋征收补偿款不享有份额。判决: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6194.25元。再审认为,鲁某某、吴某2属于《某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对象,具有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所作贡献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吴某3、汤某某夫妇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70%,吴某1、鲁某某、吴某2共同享有30%。虽然吴某2系未成年人,未对房屋建设作出贡献,但其亦具有取得征收补偿款的资格,本着照顾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其应享有父母相同的财产份额,故吴某1、鲁某某、吴某2所共同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份额,应由其三人平均分配。因此,再审改判吴某3、汤某某、吴某1向鲁某某、吴某2支付房屋补偿款487607.40元。
案例五:
首份《家庭教育令》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在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罗某某持刀将曹某某腹部刺伤。后罗某某投案。案发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现金7.58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又赔偿9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针对罗某某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问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罗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母主动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生理和心理状况,以防再次发生违法犯罪。
案例六:
厚植情怀解民忧 延伸审判护稚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和被害人胥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姚某1,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姚某1由胥某抚养。2019年8月,因索要儿子抚养费问题,姚某某将胥某杀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某某持刀捅刺胥某数十刀,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姚某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姚某1、胥某1(姚某1外祖父)的相关经济损失4.8万余元。胥某1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胥某1因病去世。由于姚某1的祖父母、外祖母早年去世,8岁的姚某1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缺乏法定监护人的窘境。针对本案特殊情况,二审法院耐心释法晰理,全力化解矛盾,首先取得被害人亲属对一审民事判决的理解,其次晓之以情最终被害人妹妹愿意承担姚某1的监护职责,同时又协调民政、社区、公安等部门,将姚某1的户口迁至监护人辖地,并落实每月1000元的事实无人抚养救助金,姚某1的监护和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落实“从业禁止”,把“大灰狼”挡在校门外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某童星艺术培训机构负责人。2019年9月份开始,黄某某利用其在该校担任培训老师的便利,为寻求个人刺激,满足变态心理,在培训教室对刘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崔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董某某(时年未满8周岁)、杜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王某某(时年未满10周岁)等数名女童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禁止黄某某从事与教育、培训、训练、看护未成年人等有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案例八:
出卖亲生儿子 买卖双方均获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与妻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想再生一闺女。2016年4月,徐某某妻子又生下一男婴,二人商议后以3万元的价格抱于方某某抚养。后方某某得知男婴系徐某某亲生儿子,2019年9月因给男婴上户口而案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是以出卖亲生子为目的,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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